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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文章来源:知识人网整理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1日

1. 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答: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空格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本人、丙方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必须同时到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申请公证事项应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机构将审查当事人及其担保人的资格、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担保方式、签字属实等内容。协议书空格的填写、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具体要求可见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填写说明。对于要求甲方也提出公证申请或需向甲方核查有关情况的公证处,请登陆国家留学网下载公证申请书及承诺书。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电话:010-66093979/65,传真:010-66093966,电子邮件:falv@csc.edu.cn)。

    

2.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公证手续?  

     

答: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  

     

3.应该什么时候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答: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者,在收到录取材料后可即办理签约公证等有关事宜;录取时未确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者,应在办理同意派出函后再进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一份)及公证书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审核、备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应尽量提早办理并提交审核、备案。  

     

4.可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答:留学人员应到依法设立的各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可以选择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为方便留学人员顺利、快捷办理,建议选择比较了解和熟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公证机构办理,  

例如: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可在长安公证处办理。  

地址:100027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7层;  

电话:010-65543888/4478,传真:010-65544475  

又如:留学人员国内单位所在地位于上海,保证人住所地为浙江某地,那么留学人员既可以在上海公证机构办理,也可以到浙江某地公证机构办理。  

     

5.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答:目前,留学人员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6.丙方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找一个人担保可以吗?  

     

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担保期限届满时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个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固定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各类证券、基金份额及金融衍生品等;  

4)留学人员的配偶不得为保证人;留学人员本人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不得同时作为保证人。同一保证人不得同时担任三名(不含三名)以上留学人员的保证人。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因公或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的,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留学人员违约而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保证人应向公证部门出示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单)或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以便公证部门查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丙方保证人必须为两人。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7.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答: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

 

 

8.保证人的担保期限?《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

  

     

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应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至规定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期结束之日止。保证人担保期限与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致。  

     

9.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  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  

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  

公证处一份;  

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申请时系海外自费留学人员者除外)。  

交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可面交,也可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信封请注明协议书字样)。通讯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A313层,邮编:100044。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看协议书审核状态。在办理签约公证、交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  

     

10.经过公证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经公证签订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一份;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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