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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派博士后延期回国、变更留学国别及身份

2017年09月15日
来源:知识人网公派博士后
摘要:公派博士后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公派博士后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延期申请书

  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达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和延期期间生活费来源,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二、国内派出单位同意延长留学期限的正式公函

  (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国内导师意见(此项仅适用于联合培养博士生)

  三、国外导师同意延期证明函

  延长期限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由本人自行筹措经费,但需在延期申请书中简要说明经费来源。

  四、在国外已取得的成果和延期期间的研修计划(请用英文或该国语言文书写,须本人及导师签字)。

  1、原则上公派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故申请人须和导师妥善沟通,制定合理的研修计划,并及时提出延期申请,以顺利完成学业。在海外延期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按基金委规定,留学期限为24个月的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按时归国,不得延期。

  3、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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