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识人网 >> 相关政策 >> 正文内容

2017年公派博士联合培养项目介绍
文章来源:国家留学网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6日

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17年计划选派95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500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7年继续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它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赴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含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硕士研究生)、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四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第十五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第十七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 2017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二)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

(三)国外导师情况;

(四)拟留学专业情况;

(五)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六)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于2017年5月公布。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和提取保证金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复核范围),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申请人)

 

一、申报阶段:

1. 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报名时间、选拔范围及选派规模有哪些变化?

答: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从3月20日开始,截至北京时间4月5日24时。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全国及在部分国家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2017年项目选派计划为9500人,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500人。

2. 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攻读博士学位生,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

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3. 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的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两类。“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中外合作奖学金”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已公布的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中外合作奖学金,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4. 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吗?“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在申请录取环节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对外联系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录取结果于5月公布。对申请“中外合作奖学金”人员,如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规定补充相关材料,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

5. 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2018年3月31日);

国外指导教师信息;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

6. 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具体由国内外导师商定。另外,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

7.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8. 是否可申请学费资助?

答: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学科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学费资助并不是单纯向未取得外方学费资助的人员提供学费支持,其选拔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在评审时另需进行面试。

9. 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

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请一所国外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邀请函。

10. 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

答:是的。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录取通知书,其为必要的申请材料之一。

11.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是否必须依托外方院校与本校已有协议?

答:联合培养博士生无需提交国内外院校的合作协议,但在对外联系阶段,应主要请国内导师帮助对外联系、与外方导师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国内外导师间应已有国际合作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培养,提高留学效益。

12. 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间出国留学。多数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具体信息请登录教育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79/info3913.htm)。

13.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14. 国内已离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如何申请?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推荐。

15. 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是否有要求?

答:可以。根据选派办法,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无特殊要求。在职人员申请须获得国内工作单位推荐。

16. 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能否申请本项目?

答: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如希望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已正式转为国内博士研究生身份,为保证留学目的清晰明确、联合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

进入博士阶段第二年及以上学生(含已转入博士阶段第二年及以上的硕博连读生、二年级及以上的直博生)不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7. 是否可以申请国外大学的硕博连读?

答: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必须在正式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中明确说明最终目标为攻读博士学位。另外, 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生以及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能申请赴国外硕博连读。

18.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

答:赴美国等国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 PhD. student、 visiting student 、visiting researcher或类似表达方式;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明确为joint PhD. student、visiting student等学生类的表述。

19. 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

20. 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21. 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申报系统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22. 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

(2)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材料;

(3)国内外导师信息准确、清晰,最好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名,务必杜绝从其它途径复制或过于简单的介绍;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修计划必须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

(5)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务必提供当年学费明细表(有外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因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请在申请阶段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6)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如为硕士/博士在读人员,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

23. 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留学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工作)证明。

24. 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25. 留学身份选定后是否可以再更改?

答:不可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首先要选定留学身份,再选择留学国别和项目名称。留学身份一旦确定后则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

26. 赴非英语国家留学而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  

答:可以。但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须留学对象国语种达标后才能派出。具体派出要求详见“信息平台”及录取名单。派出前尚未达标者可通过参加教育部指定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或自行参加相应语种考试达到语言要求。

27. 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是否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留学基金委?

答:一般不需要。纸质材料交受理机构留存即可,留存期限为三年。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执行。

28. 留学单位收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学费,是否可以由申请人个人支付?

答:不可以。除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外,申请人需获得外方免学费或由外方提供学费资助,不允许个人自己支付学费。

29. 外方出具的邀请信/入学通知书说明留学期限为3-4年,申请国家资助时如何选择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

答:针对外方统一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只说明某一区间的情况,建议申请人通过所属留学单位院系或导师出具补充文件,明确留学期限。

30. 申请系统中没有申请人的拟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添加?

答:可以。一些留学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暂时不在信息平台所列留学单位列表内,申请人可在线填写申请表时,按照相应提示办法及流程,申请新增留学单位。

31. 需上传的附件材料学习计划与网上申请表研修计划是否为同一材料?

答:不是。附件材料中的学习计划为申请人、国外导师与国内导师共同制定,且应为外文。研修计划为在网上申请表中填写,语言为中文,由于篇幅有限,应对包含内容简要表述。

32. 在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表时,如果学习专业与留学专业不完全一致,应该填写学习专业还是拟留学专业?

答:应填写拟留学专业名称及其对应的二级学科代码。

33. 如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次是否可重新使用上次填写的申请表及上传的材料再次进行申请?

答:不可以。再次申请需使用重新注册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以往的申请记录与本次申请无关。

二、评审阶段:

34. 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进行选拔。

评审包括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1)材料审核环节

主要审核:

- 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

- 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2)专家评审环节

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 申请人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包括教育背景,学习成绩,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国际交流能力等。

- 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包括拟留学专业是否属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或国家发展急需专业,与国内所学专业的关联程度及在国内外研究水平的差距,学习计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拟留学单位及留学专业情况:包括拟留学单位的世界认可度,留学专业是否为该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

- 国外导师情况:包括学术背景、影响力及相关工作经历。

- 国内单位推荐意见/专家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也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录取和派出阶段:

35. 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一式二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六份/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简介。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被录取人员即使经批准同意放弃资格,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36. 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根据留学国别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

37. 对于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必须达到相应的外语水平要求?

答:是的,具体以录取名单中相关外语水平要求为准。对于录取名单中无外语水平要求的可直接派出;对于有要求的,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还均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选派办法中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选派办法中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38. 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39. 如何交存保证金,被录取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保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交存保证金的具体细节请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上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时需出示录取文(含录取名单)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学生身份证明、护照首页及有效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采取面交现金方式的,须在面交时一并出具;采取银行划转的,须在划转的同时将以上材料传真至010-88395790。

40. 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

41. 赴美国的留学候选人应办理何种签证?

答:赴美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美方实际发放签证申请表的种类办理F-1或J-1签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仍要求办理J-1签证。  

四、回国阶段:

42. 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

43. 怎样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答:留学人员须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根据前往国家,分别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具体操作请参考《留学人员须知》中“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通讯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邮编:100044。

五、在外留学人员相关问题

44. 哪些国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报本项目?

答: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古巴、匈牙利、塞尔维亚等32个国家选拔,暂不面向其他国家的在外留学人员选拔。

45. 对可申报的国家是否有名额限制?

答:没有名额限制,在外人员和国内申请人公平竞争。

46. 对在外留学人员有何要求?

答: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含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及国家公派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报。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申请时在国外已硕士毕业离校的人员不能申请。

47. 对于在外留学人员,评审录取时是否和国内申请人区别对待?

答:不是。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统一标准评审录取。

48. 在外留学人员是否必须回国办理录取后的派出手续?

答:(1)录取后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派出手续,包括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预定机票、领取报到证、预领生活费等,回国国际旅费自理。留学人员如需在国内办理赴留学目的国签字,可直接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联系;已在国外办妥签证的,相关费用自理。

      (2)申请时为在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者,无需回国办理手续,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如确需回国办理手续,须按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及提取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手续后,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49. 如何确定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人员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

答:对于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

扫一扫知识人网官方微信订阅号,关注更多学术资讯、博士后招聘信息。
国外博士后、访问学者申请免费专业评估,专业顾问在线答疑解惑。

快速申请国外博士后(免费评估)


点击这里快速申请国外博士后

点击这里快速申请国外访问学者

知识人网是专职国外博士后访问学者申请的服务机构,获评“北京诚信服务示范单位”。
自2004年起,累计十余年申请经验,以大量名校申请成功案例、及全球三万余所院校导师资源为基石,提供优质的申请咨询服务。
400电话:400-060-0581,欢迎您随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