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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吗?

2010年09月04日
来源:洛杉矶华人咨询网
摘要: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于今年1月4日审结的最新EB-1A成功上诉的判例,贺秀娟律师特将此案总结如下:

案件概述

申请人是一名纳米材料与技术的博士,于2008年11月10日,向移民局(USCIS)德州服务中心(TSC)递交了I-140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申请,递交申请时,申请人作为器件工程师(Device Engineer)受雇于某公司。

德州服务中心以下列两点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1. 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不满足“十中取三”的条件;

2. 申请人未能清楚表明自己到美国后将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工作的意愿;

移民上诉委员会AAO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撤销德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批准了该博士的EB-1A杰出人才申请。

为什么该上诉能获得成功呢?贺律师带读者从以下几方面一探究竟:

案件聚焦

1. 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满足“十中取三”的条件;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强调,申请人满足“十中取三”的条件,且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申请人不仅呈交了一些专家推荐信以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而且提交了其它文件作为左证专家推荐信的证明。这些文件显示,数以百计的独立专业主流刊物或其它媒体引用了申请人公开其研究成果的论文。

德州服务中心只考虑申请人是“第一作者(First Author)”的论文,而没有考虑众多申请人参与合着的论文。

AAO则认为,现代科研成果一般都要靠通力合作来完成,而且移民局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丶判例或证据可以援引,不予考虑类似申请人这样通力合作的科研成果。德州服务中心是要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科研中的重要性。然而,在上诉过程中,与申请人合着论文的第一作者的声明肯定了申请人在共同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最初申请和上诉过程中,申请人所递交的论文引用记录充分显示了其它研究学者都受到申请人着作的影响,并在这些研究学者中间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该证据亦充分肯定了专家推荐信中关于申请人的贡献,不但对其工作领域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对其他领域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故而申请人满足“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的条件。

2. 申请人是否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某公司07年的雇主雇佣意愿信(job offer letter)丶09年的雇主证明信(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等证明,故而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

总之,尽管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如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所说的那么“充分”,但是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从总体上来看,申请人符合杰出人才的申请资格,亦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最终,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了德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申请人成功上诉,其EB-1A杰出人才申请获准。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